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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异地保险结算问答

发布日期:2018-05-29       点击数:

五、问: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有什么新变化? 

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更好服务参保职工,方便异地就医我们做了这些变化: 

(一)取消了在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上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要求。  

(二)将只允许选定2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扩大为选定异地就医地“所属行政区”(查询网址http://si.12333.gov.cn)。

六、问:填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应该注意些什么? 

答: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号和所属行政区为关键信息,务必慎重填报。 

七、问:能选择多个异地就医地吗? 

答:异地就医不是“医保漫游”,只允许选择一个就医地,原则上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在之前选定的就医地范围内同属一个“所属行政区”的所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网址http://si.12333.gov.cn)就医并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八、问:如何在异地就医住院? 

答:已备案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  

九、问: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核报。 

十、问: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可以回兰州住院就医并报销费用吗? 

答:办理了异地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职工在取消异地登记备案之前,可回兰州地区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须首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自费费用)10%,再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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